各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“六稳”工作的若干措施》(闽委办〔2020〕3号)文件精神,支持企业共渡难关,现将闽委办〔2020〕3号文件第17条“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”实施意见通知如下:
一、 支持范围及标准
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业务,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,按交易额的2%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物流补助。与同期跨境电商政策按“就高不重复”原则执行。
二、支持对象
在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且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跨境电商业务(海关监管代码9610、1210项下业务)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跨境电商企业。
三、支持期限
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。
四、申报
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《2020年一季度跨境电商物流补助申请表》(盖章,一式三份)报送我局外贸处。
特此通知。
厦门市商务局
2020年2月13日
(联系人:骆薇 联系电话:2855851)
(此件主动公开)
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印发